对公差为 的等差数列,
成立吗?请证明,并说明这个恒等式在什么情况下不成立。
先回忆通项公式。 首项为 、公差为 的等差数列满足
这是通项(封闭)形式;要证的那个结论,正是藏在它里面的递推形式。
把 换成 ,写出前一项。
这个限制是有意义的——下标从 开始的数列里并不存在 。
把两个表达式相减。 互相抵消,而 的系数正好相差一:
所以结论成立,对每一个 都成立;而且结果 不依赖 ——数列里处处的间隔都一样。
推广到不相邻的两项。 对任意下标作同样的相减,得
而 就是其中 、 的特例。
在一个具体数列上核一下。 取 、:、、。于是 ✓, ✓。
说清逆命题与失效的情形。 这个恒等式不只是「是等差数列」的推论——它反过来还刻画了等差数列:若对一切 , 都等于同一个常数,那么这个数列就是等差数列。而对一般的数列,这个差根本不必是常数;例如 时 ,会随 变化。所以只有在确知数列是等差数列之后,才可以用这个公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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